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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广东省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行动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有关高校:

为做好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行动招生录取工作,确保按质按量完成高职扩招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认真落实高职扩招主体责任

          高职扩招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广东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职扩招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20〕28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20〕16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做好考生报名、资格审核、考核、录取等工作。有关高校要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和校内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高职扩招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高职扩招工作规章制度,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科学、周密制定考核及录取办法,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高职扩招录取工作安全、有序实施。


     二、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考核工作安全有序

         高职扩招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有关高校要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理顺工作流程,精心组织,有条不紊地做好2020年高职扩招各环节工作。要认真做好考生资格审核、复核工作,要重点核查考生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证明)、考生户籍情况,以及外省户籍考生在粤参保情况,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要高度重视自命题工作,加强命题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针对不同生源和考核方式的要求,科学合理完成试题命制;加强招生考试安全保密管理,按国家秘密级事项要求开展试题命制工作,试题命制须在封闭场所进行,严防试题泄密,确保考试安全实施。要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考核环节,考核过程需进行视频录像并保存三个月,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成绩评定上报、录取最低分数线划定,以及根据招生简章公布的录取规则制定拟录取方案等工作,确保实现有质量的扩招。

         

         三、加大管理力度,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良好的考试招生秩序

         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加强招生考试管理的规定,切实健全制度、完善措施,确保高职扩招各环节的工作规范有序,特别是考核程序和录取规则,必须建章立制,确保招生录取各工作环节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要严格执行考试招生政策,加强对合作企业、中职学校和校外教学点的管理,规范考试招生行为,诚信招生,阳光招生。不得以虚假宣传和欺骗手段进行招生,不得组织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培训,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以“先上车后买票”形式招收学生,严禁向考生收取“确保录取费”或作出与录取有关的承诺。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按照要求复核考生资格并组织测试,严禁录取不符合高职扩招专项行动有关文件规定的报名条件或院校招生专业报考资格的考生。要切实加强对命题教师、考评人员的管理监督,参加高职扩招自主招生命题、组考工作的教师人员一律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对高职扩招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高校,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取消资格、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有关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严格贯彻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招生录取办法、考生报考资格、免试录取资格考生名单、免考“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生名单、考生考核成绩、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公示。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及违规录取的考生坚决取消录取资格,考生承担提供虚假信息带来的一切后果。有关高校要进一步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高职扩招的宣传力度,为考生传递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确保高职扩招工作平稳有序,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严格开展录取新生资格复核,做好录取新生建档工作

       有关高校要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报到工作的通知》(粤招办普〔2020〕40号)有关要求开展录取新生资格复查工作,须对新生报考时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原件和考生生物特征进行比对复核。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获取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的新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并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要按要求做好录取新生建档工作,新生档案袋中必须有经考生签名确认、招生院校加具审核及复核意见的《广东省2020年高职扩招考生资格审核登记表》,以及高职扩招有关文件、招生院校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资格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对于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伪造、非法获得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对于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报考资格,以及为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违规办理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要依法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和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录取结束后,省招生办公室将联合有关部门采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学籍管理系统、社会保障系统等对高职扩招录取新生报考资格进行全面核查。对于学历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考生,以及为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违规办理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人员和单位,按照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有关高校要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将高职扩招任务分解落实,做到任务明确、目标具体、责任到人,共同完成好高职扩招任务。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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